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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   本会名称:上海粮油行业协会。英文译名:Shanghai Cereals & Oils  Association (缩写:SCOA

第二条      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组建,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、批发和零售(连锁)、仓储物流、粮油机械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、科研、院校、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依据市场经济规律,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,为粮油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,加强行业管理,搞活粮油经营,促进上海粮油行业发展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 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。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:

(一)  接受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各项职能;

(二) 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,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,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,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,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
(三)  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,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;

(四)  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。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,执行国家方针政策,加强行业自律,格守诚信原则。引导企业合理定价,反对价格欺诈,防止不正当竞争。保证商品质量,提高服务水平,维护企业信誉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提升行业整体形象;

(五)  推进跨国、跨地区、跨行业的联系和合作,组织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、产品展销、技术转让、物资交流等活动,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,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;

(六)  建立信息网络,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、市场流通、经营管理、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,办好刊物,向会员传递;

(七)  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、技术、法律咨询服务。组织培训粮油行业各种专业人员,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;

(八)  沟通行业与政府、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、部门的联系,协助调解纠纷。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行业调研、业务培训、编辑出版、会展招商、产品推介、中介咨询服务、企业准入资质预审、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。

第八条       本会活动原则:
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;

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诚信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
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;

(四)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民主办会、自主办会原则,做到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工作自主;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会员

第九条      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,申请加入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 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、批发和零售(连锁)、仓储物流、粮油机械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、科研、院校、信息等企事业单位;

(二)  承认本会章程;

(三)  自愿加入本会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 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
(三) 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 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、监督权;

(五)  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,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;

(六) 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 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,维护行业利益;

(二) 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;

(三)  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;

(四)  提供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报表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函件。      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撤销其会籍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 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 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 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 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 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及常务理事;

(三)  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  决定会员除名;

(五) 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 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(七)  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的聘免;

(八) 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;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讨论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召开1-2次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 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五、九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 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每届任期四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但会长、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五条 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 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 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 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秘书长负责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  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 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
(四) 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九条    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  会费(收取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);

(二) 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
(三)  捐赠;

(四)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  利息;

(六) 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 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 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三条 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四条    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,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  第六章  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 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 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七条    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。向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八条  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九条    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   附则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523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