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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
本会名称:上海粮油行业协会。英文译名:Shanghai Cereals & Oils
Association (缩写:SCOA)
第二条
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组建,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、批发和零售(连锁)、仓储物流、粮油机械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、科研、院校、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依据市场经济规律,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,为粮油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,加强行业管理,搞活粮油经营,促进上海粮油行业发展。
第四条
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。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
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
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
本会的任务是:
(一)
接受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各项职能;
(二)
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,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,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,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,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
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,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;
(四)
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。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,执行国家方针政策,加强行业自律,格守诚信原则。引导企业合理定价,反对价格欺诈,防止不正当竞争。保证商品质量,提高服务水平,维护企业信誉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提升行业整体形象;
(五)
推进跨国、跨地区、跨行业的联系和合作,组织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、产品展销、技术转让、物资交流等活动,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,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;
(六)
建立信息网络,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、市场流通、经营管理、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,办好刊物,向会员传递;
(七)
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、技术、法律咨询服务。组织培训粮油行业各种专业人员,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;
(八)
沟通行业与政府、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、部门的联系,协助调解纠纷。
第七条
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行业调研、业务培训、编辑出版、会展招商、产品推介、中介咨询服务、企业准入资质预审、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。
第八条
本会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;
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诚信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;
(四)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民主办会、自主办会原则,做到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工作自主;
第三章
会员
第九条
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,申请加入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
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、油脂、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、批发和零售(连锁)、仓储物流、粮油机械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、科研、院校、信息等企事业单位;
(二)
承认本会章程;
(三)
自愿加入本会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第十一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
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
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
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
对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、监督权;
(五)
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,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;
(六)
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
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,维护行业利益;
(二)
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;
(三)
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;
(四)
提供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报表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函件。
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撤销其会籍。
第四章
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
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
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
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
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
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
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
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
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及常务理事;
(三)
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
决定会员除名;
(五)
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
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七)
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的聘免;
(八)
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讨论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召开1-2次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五、九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四条
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每届任期四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但会长、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
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
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
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秘书长负责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。
第二十八条
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
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
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(四)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
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
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
会费(收取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);
(二)
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(三)
捐赠;
(四)
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
利息;
(六)
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
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
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三十三条
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,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
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
六条
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。
第七章
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
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。向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八条
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
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
附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3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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